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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来源:作者:李冬梅时间:2020-06-30


签订合同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交易环节,签订合同很重要,但合同中不可避免的隐藏着很多风险,本文意图从企业间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多角度分析签订合同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指导企业积极采取措施以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签订主体的风险

1、主体资格风险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能够签订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需要达到法定年龄且智力不存在障碍;如果合同主体是法人的,需要依法在相关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合同签订的主体。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一般常见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此时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质。

应对措施:签订合同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并登录官网(如: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提供的文件是否和公示的信息一致。

2、主体履约能力的风险

经过审查之后,确定对方具有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那么接下来需要审查的即是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将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彼时违约救济也得不到充分实现。例如,我们常见的企业间借款合同,于出借人而言,需要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于借款人而言,需要考虑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应对措施: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涉诉以及执行情况,对当事人的信用作个初步判断;比较合同标的与注册年限、注册资本;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判断对方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等。如果合同标的额较大,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做尽职调查。

3、代理或代表行为的风险

在企业的合同签订中,很多合同是由企业的职工代为签字,例如:企业在对外进行担保时,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公司的公章;建筑施工合同中,确认单、结算单的签署。此时,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另一方会否认该个人是企业的职工或者没有权限签署,从而否认其效力,给解决纠纷带来困难。

应对措施:可在合同中明确该个人的授权范围,要求企业出具对该个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资料。

二、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的风险

在企业的交易过程中,很多交易事项国家都有标准的示范文本,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就采用该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内容等比较完备,但示范文本仅考虑该类交易的概括性特征,无法兼顾具体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应对措施:采用示范文本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交易对象,对某些条款进行相应的更改,切忌为了方便或者降低起草合同成本,直接使用示范文本签署。

三、一方处于强势地位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虽然在签订时表明“各方主体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但在实践中,许多合同在签订时一方地位比较强势,所提供的合同不允许对方更改或者签署后不给对方原件,所有原件由自己保存;更有甚者,对多页合同不加盖骑缝章的,一方将合同中的某一页进行替换。如果以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非强势的一方将处于被动的地位,甚至会因无法提供合同原件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应对措施:如果是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一定要仔细审查,为了交易的促成,如果不牵涉根本性问题,可以签署;如果牵涉到根本问题,要考虑损害后果发生时,自身是否具有相应承受能力;对于多页的合同,签订时除了在落款处盖章外,一定要加盖骑缝章;合同签订后,要保存好合同原件,即使无法拿到原件,也要留存复印件,并保留合同履行的证据,用以保证将来诉讼时,复印件与履行凭证相互印证以发挥其应有的证明力。

四、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关联。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五、纠纷解决方式的风险

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诉讼和仲裁。对于重大的商事交易,一般仲裁费用会高于诉讼费用,但仲裁时间相对较短,一裁终局;诉讼时间较长,两审终审。有些合同中,既约定仲裁也约定诉讼,这样将会导致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

应对措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自身需要,确定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如果选择仲裁,需要明确仲裁机构;如果确定诉讼,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以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六、诉讼时效的风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将失去胜诉权,法院不予保护,例如:民间借贷中,自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债权人一直未主张权利的话,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应对措施: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当事人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诉讼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情形,权利人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等途径主张权利,以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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