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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来源:原创作者:沈钰珊时间:2020-11-30

一、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各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应当严格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定性,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量刑。

二、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都可能存在主、从犯之分。根据情节,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都可能被定义为从犯。在组织卖淫罪中的“技术人员”、“键盘手”、“职业皮条客 ”起到边缘辅助作用的,参与次数少,起到作用小,没有参与到核心领导层的人都是从犯,而不能定义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参与到为卖淫组织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或者管账的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具有绝对的领导力和管控力,则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犯。

三、二者不存在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关系。这两种犯罪是两种不同的故意、两种不同的行为,各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边界比较清晰。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主观上具有把卖淫者提供给组织卖淫者,并从组织者那里取得报酬或者抽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招募、运送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即把卖淫者提供给组织卖淫者或者提供其他服务保障行为,至于组织者是否安排卖淫者与嫖客发生关系,并从中牟取多少非法利益,他既不关心,也没有参与。

综上,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时候,要严格区别犯罪构成的边界,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弱化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关联性,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根据案情,制定具体的辩护方案。

沈钰珊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81101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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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本科就读公安技术专业,研究生就读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政法委。自201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类案件,受过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培训,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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