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我初入职场时,临危受命前往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因为是执业生涯中第一次进看守所会见,内心中的恐惧可想而知,尤其是真的进了铁窗长廊,在无人代领、未经培训的情况下,内心无比懊悔和奔溃,后悔为什么要来这里?还好因为我提前做了功课,没有出什么大问题。也是因为此次会见让我下定决心一定要转所,毕竟律师是个高危职业,身为小白冒然办案,不是每一次都如此幸运。很感谢现在的律所对律师的用心培训,使我跻身于专业刑辩人的队伍,就我现在所掌握的一点点小经验分享给初入职场的“小白们”,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泼一盆凉水
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特有的权利,是区别于其他需经许可方可会见的诉讼代理人的最本质的区别。此项业务虽然提升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带来了很多看不见的执业风险。对一个执业律师的基础知识、执业经验、逻辑思维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稍有不注意,轻则被吊销了执业证,重则自己进了看守所。
借用一位老律师说过的话:倘若我们连自身的权益都不能保障,又怎么去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呢?
二、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法律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四十八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以下法条简要列举:
4.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第十条
发布日期:2016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16年7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
发布日期:2016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16年7月20日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
发布日期:2017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效力级别:法律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17年10月9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三、十大注意事项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
2.不能使用自己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
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4.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5.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6.防止当事人借机逃脱。
7.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8.提高亲和力,绝不能训斥贬低当事人。
9.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10.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四、如何防范
1.同行情谊深
如果去外地看守所,提前与当地律师联系,打听好看守所会见时间,车次时间,具体要求,根据看守所位置预定宾馆。
2.制作询问提纲
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忽然被控制人身自由的,家属不知所措,律师在进入看守所之前提前问好家属需要询问的问题,写在《会见笔录》中,避免遗忘。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密码、支付宝、微信密码要慎重告知,避免法院后期所判罚金无法执行。
3.制作询问笔录
根据《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查询好相关法律法规,插入笔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做到精准回复。第一次会见要对案情做全面的了解,详细记入笔录。在阅卷后,要有针对性的,有逻辑的列举问题,利用好每一次会见的机会。
五、总结
1.有时可能进了监区还要等一小时或两小时,而有的看守所卫生间在会见、提审室外,律师需要提前上好厕所,准备好饮用水。
2. 第一次会见后马上再补一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授权委托书》,防止委托人变成共犯后,律师再也无法会见的事件发生!
3.有些看守所律师要进讯问室会见时需要写申请书,承诺律师是自愿进讯问室会见的,所以出门办案最好备齐“格式文本”,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随时从公文包中抽出一张填空就可以了。以下为本人总结的模板。
申请书
申请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2012***********,联系电话:13519496176.
申请事项:申请本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律师会见。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为 涉嫌 案件的辩护人,该案由 侦办,现案件处于 阶段,因看守所会见室满员,无法及时进行会见。现申请人因现实情况及办理案件的需要,申请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律师会见的工作,并承诺承担会见过程中可能被监视监听的风险。
此致
看守所
申请人:
年 月 日
沈钰珊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811016714
联系方式:13519496176
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本科就读公安技术专业,研究生就读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政法委。自201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类案件,受过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培训,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