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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剁手党迎来维权“春天”

来源:原创作者:李沂桐时间:2022-03-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其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是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其中首次提出了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4年3月15日,主要从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京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28.2个小时,“剁手党”在网络消费的同时,也面临着“拆封无法退货、直播间卖假货、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的侵害风险。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意味着10.32亿网民网上购物、点外卖、直播购物等网络消费,迎来强力司法保护。

3.15,“剁手党”迎来维权“春天”!《规定》全文共20条,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对其中一些规定进行摘取、解读:

    一、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格式条款效力要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规定》第一条列举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常用的免责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

《规定》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无效,而是个别的。另外,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拆封就不能退货?七日无理由退货要知道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均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还是时有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进而引发纠纷。

   《规定》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1.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外,第二款明确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例如,经营者在商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实践中法院认为原告在浏览商品销售页面之后下单付款,应视为确认接受相关退换货政策。无理由并不意味着“无条件”。2.消费者在拆封查验时应当注意了解不同商品的完好标准,实际上,许多电商平台经营者已对商品完好的标准作出规定。例如:《<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实施细则》。

    三、赠品可以免责吗?网络促销行为致损法律后果要知道

好多“剁手党”网络消费时,买的不是“本品”,而是“赠品”,那么,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商家促销行为致损该如何处理呢?

   《规定》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网络直播卖货纠纷谁之过?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要知道

针对日益发达的网络直播经营行为及时间中消费者辨识不清实际销售主体的问题,《规定》全方位、多角度地明确了相关民事责任。

   《规定》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规定》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规定》通过上述7个条文明确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主体对直播间销售商品的举证、违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且《规定》用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为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利益。

    五、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舌尖安全要知道

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实践中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而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规定》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笔者想借由“张三”的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规定》为网络消费市场扎紧法制篱笆,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李沂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911096483

联系方式:18119302802

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精通刑事辩护、商事纠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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