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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润大讲堂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来源:作者:时间:2022-05-27


    2022年5月27日下午,我所“西润大讲堂”如期举行。本期开讲题目是《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我党员律师李冬梅主讲,我所律师除开庭之外均参加了本次学习。







    李冬梅律师主要从“高度盖然性”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对应的司法观点、法律条文等方面逐一分析讲解。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是对民事证据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这一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证明标准,是在现有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完全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基于对事物发展的盖然性规律的科学认识所确立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则。它要求人民法院只有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才能认定该事实存在,在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确信程度时则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这一规定有助于尽量减少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性。

    在座律师仔细聆听、认真记录并就实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讨论、积极发言。李冬梅律师建议大家重视对的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收集学习和运用,尤其是在当下,需要每一位律师去关注和了解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案件,从而学会规范运用法律条文,帮助自己提升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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