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见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现象。它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我国,家庭暴力具有对象特定、形式多样、过程循环、行为隐蔽等特征,也正因为上述特征,使得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治理并不能及时有效。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上述规定可能的焦点问题作以下总结:
1.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从程序角度看,其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这一规定,也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2.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家暴常见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3.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4.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对此,《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并结合时间经验,在第六条中列举十种证据形式(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明确指导审判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同时,《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5.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吗?
《反家庭暴力法》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有相关处罚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任何理由都不是事实家庭暴力的借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它用法治之手扼制家庭暴力,为受害人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作者简介
李沂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91109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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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精通刑事辩护、商事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