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从《民法典》施行前和施行后简要分析一下合同一方当事人采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是否受异议期间的限制的问题,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民法典》施行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未在合同解除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即解除。
但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中明确: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46条规定:【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综上:判令合同解除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条件,若仅仅因为超过三个月异议期即解除,明显不公平,合同被解除方提出异议已经不受异议期间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未在合同解除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即解除。
但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中明确: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46条规定:【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综上:判令合同解除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条件,若仅仅因为超过三个月异议期即解除,明显不公平,合同被解除方提出异议已经不受异议期间的限制。
《民法典》实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已经删除了对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施行后,合同一方当事人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间限制。即使在民法典施行前,九民会议纪要等规定也已经确认:合同被解除方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间的限制,关键在于判断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达到解除的条件。
作者简介

李晓柱 实习律师
实习证号:2021556
联系方式:18794569606
毕业于牡丹江师范学院 ,大学本科学历,擅长商事公司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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