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包含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那么合同解除后,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呢?
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二是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故,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应继续适用,但守约方应对自己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证明,同时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予以调整。
作者简介

吴琼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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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精通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纠纷等多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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