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某银行借款500万,王某为一般保证人。李某逾期未偿,一般保证人王某向出借人某银行出具还款承诺,载明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限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届期未偿,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王某作为一般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基于其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不能越过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函》,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进一步承诺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这相当于排除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适用,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的还款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若当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了“本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书面承诺,那么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简介

杨睿源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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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协助办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继承、婚姻)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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