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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果

来源:作者:袁虎平时间:2022-10-14


    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案件中。在合同书及其相关材料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情形,比比皆是。而在案件审判中,被告方往往以项目部印章为私刻,否认其效力,导致案件审判难度较大。因此,笔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项目部印章的问题浅述以下几点。

     一、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

     首先,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确立的“看人不看章”的意见,在“人章矛盾”引发的合同效力纠纷中,要认定合同的效力,只审查签字人员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而不用审查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问题。

    其次,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并不取决于项目部印章本身,而是取决于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权权限。如果签订合同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再次,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确立的裁判思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做出综合分析判断。

    二、加盖项目部印章公司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行为人是职务行为加盖项目部印章。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同时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首先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属于项目部工作人员,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隶属关系;其次要明确行为人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该行为是否属于行为人职权范围内,若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还要考虑其是否经过施工单位的特别授权。

    情形二:行为人加盖项目部印章符合表见代理。

项目部印章不论是否进行工商备案或系私刻伪造,只要在项目部运作过程中长期正常使用,或由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或表见代理人加盖,即具备对外效力,合同相对人无实质性审查与鉴定真伪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临时设立的工程项目部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法印章,而是经所属建筑企业授权刻制印章或项目部自刻印章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外使用。即使项目部印章没有进行工商备案,但是只要在项目部运作的过程中长期正常对外使用,对外就能代表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对项目部和建筑企业均有约束力,建筑企业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作选择性认可。

    三、以项目部的名义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及项目部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等方面。但现实中,建筑行业中的建设施工单位大多管理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程分包、材料租赁、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确认等情形。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加盖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

    因项目部不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因此项目部的担保行为必然无效。但有可能公司要代替项目部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简介


袁虎平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2010205146

联系方式:18143750002

    中共党员,毕业于兰州大学,从事商事活动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我所“优秀律师”。现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擅长代理民商事合同、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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