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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合同纠纷问题几知道

来源:作者:李沂桐时间:2022-10-28


    合同纠纷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鉴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状,为帮助大家更好应对解决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围绕个人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整理如下问题,以期能提供相应参考与指引。

    1.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答: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但因各地域试行不同程度管控措施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属于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若在疫情防控期间签订合同,当事人在知悉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则不属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红内容或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如出卖人迟延发货等,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1)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2)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4.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降低合同损失?

     答:(1)对于迟延履行合同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将疫情的客观情况、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告知合同相对方,并主张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2)对于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终止合同履行协商函》或提出合理的变更合同请求,写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客观情况,协商终止合同履行或变更履行条件。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5.以买卖合同为例,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人工、原材料和物流等成本显著增加,企业能否要求提高价格?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的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金?

    答:因租赁房屋的所有权类型以及承租与企业类型的不同,租金是否减免须做不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7.建设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销售者采取店铺清退、问题商品订单全额自动退款等处置措施,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的销售影响巨大,事关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在特殊时期,销售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把控进货来源和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上述行为后,对违法销售者直接采取店铺清退等措施,符合特殊时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可以认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销售者以此起诉要求平台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对措施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适当性予以证明。

    9.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答: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

    10.疫情期间,有哪些重要的诉讼权利会受到影响?该如何救济?

    答:(1)提出答辩状期间;(2)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3)举证期限和申请延长举证期限;(4)申请证人出庭期间;(5)诉讼费用缴纳期间;(6)庭前质证、询问、司法鉴定、司法评估、司法审计、开庭等诉讼活动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六条规定,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 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 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受疫情影响,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自然人请求权人因感 染、密接、次密接而被隔离,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权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行 使请求权的,可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在疫情影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期间时效届满 的,可以依法申请诉讼时效顺延。 需要注意的是,若法院并没有停止办公,并且 提供线上诉讼的途径,则此种情况下,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要 件并不满足,故而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建议权利人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向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作者简介


李沂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911096483

联系方式:18119302802

    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精通刑事辩护、商事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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