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作为一类常见而又比较独特的犯罪类型,除了学习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外,还要领会三个“会议纪要”等若干精神,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仍需要特别注意。下面结合笔者十年来办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简要谈十个辩点的应用。
一、主观明知问题
这一辩点,最为常见,也往往是作为无罪辩护的首选。甚至,被告人也往往在这一点上反复无常。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案子,首次会见,被告人认罪。但到开庭时,却说自己当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
对此,要看卷中的证据如何反映,主要从“货物”源头、价格,包装押运,运输路线,装卸时间、地点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有无可疑及不合常理之处,常见的例如神龙头尾均不见,昼伏夜出走小道,常换车辆常倒腾等等,如果有这些特征,一般不做“不明知”论。
应用时,要看被告人的态度和观点,如果被告人坚持“不知道”则只能做无罪辩护。即便你已经做好了罪轻辩护也不行,这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和立场决定的。
二、受人雇佣
这一辩点,多以运输毒品中最为常见,罪轻辩护中多采用。主要看运费谁出,线路谁定,运输工具归谁所有,通信工具由谁提供,食宿费用由谁负担,获利分配比例等来综合判断。
有一次笔者代理一起运输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就属于受人雇佣从事运输的,期间一切费用、车辆手机等工具等都由“老板”提供安排,具体接头暗号,行进路线,到那住宿,几点启程等等也由“老板”遥控指挥,这种就属于受人雇佣型的。
应用时,要注意与从犯情节的联系和区别。实践中,有些受雇者被认定为从犯,有的却没有。主要还是看案情而定。
三、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这一点,很重要,属于罪轻情节,往往在一些量比较大的案子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被告人免于死罪。
笔者前些年代理一起案件,被告人将毒品(海洛因)分装了有30多块,其中有近一半经鉴定含量只有23%,其他都在60%以上。虽属于同批次查获,但其中含量相差较大。 实践中,不可不察。更有意思的是,当时开庭时一位从西南某地来的律师,将这些含量低的毒品称之为劣质品,以不是“好货”为其当事人辩护,回想起来真是印象深刻。
当然,毒品案件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应用时,要结合鉴定意见,发表“定量”型辩护意见。
四、特情引诱、数量引诱
这一点,会遇到,不太常见,属于非常手段下的“交易”,理应得到从轻,尤其涉及大案或死刑的,免死效果比较殊胜。
这类情形,往往会在卷宗中看到,被告人虽然已经十分小心隐秘但刚到交易地点完成交易,立即就被埋伏此次的便衣人赃并获,时间地点丝毫不差,甚至被告人本来只想搞几百克,结果为了“演”到底却搞到了几千克。当然,对此会有一些特殊材料在卷中,此处不便多说,懂得都懂。
应用时,对未明说的特情,一定不要放过相关蛛丝马迹,将其这种控制下的特殊交易指出来,必要时再强调一下也不为过。
五、累犯、再犯重叠问题
这一点,二者按理说都属于从重情节,本不属于律师的辩点。但,在一些案件中当二者并存时,就可能存在考量因素,即如何从重?常言道,两害相较取其轻,这就为律师如何辩护留下空间,因此也可以作为一个辩点。
比如,被告人前罪系贩卖毒品被判刑十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又因运输毒品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后罪量刑时当然要考量其前罪的影响,故有累犯和再犯并存情况。
再比如,被告人前罪系盗窃犯罪、贩卖毒品犯罪被判五年,刑满释放后第五年又因贩卖毒品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后罪量刑同样存在要考量其前罪的影响,故也存在累犯和再犯并存的情况。
但,此二例犯罪,从重程度及幅度是否会一样?经比较,前例显然要比后例量刑要重一些。简言之,毒品累犯和再犯并存,绝非一律加重,也非一律择一重处,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苏洛川 副主任 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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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刑事专业律师、全省优秀公益律师,1999年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至今,业务专业功底扎实,精通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