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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类犯罪常见辩点及应用(下)

来源:作者:苏洛川时间:2023-01-13


(接上篇)

   毒品犯罪作为一类常见而又比较独特的犯罪类型,除了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要领会三个“会议纪要”等若干精神,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仍需要特别注意。下面结合笔者十年来办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简要谈十个辩点的应用,供大家参考。2022年11月4日,笔者已经就这个问题,谈了五个辩点,今天接着这个话题,再谈  五个辩点。

   六.未成年人

   这一点,可谓杀手锏,如果成立,属于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虽还有免除规定,但在毒品犯罪辩护实践中很少用到。

   前些年,遇到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系家族式犯罪,案中出现利用孩子参与犯罪的情形(利用孩子“送货”不易被发现),当时由于贩卖时间长、次数多、累计数量巨大,看了案卷不免让人惊出一身冷汗,为这孩子的处境命运担忧。后来,经骨龄鉴定,这孩子才14.7岁,最终落得个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同案其他亲属中有两个被判了死刑。

   应用时,要重视未成年人年龄相关证据,既要看户籍资料,但也不能全靠户籍资料,如果证据间有矛盾,可申请骨龄鉴定。

   七.如实供述、认罪(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

   这方面,涉及几个点,相互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首先,最典型的当属自首,系法定可以从轻情节。这里面,重点说一下,电话通知到案的问题。实践中,这一块庭上争得十分厉害。主要是如何认定的问题。同样是电话通知到案的,有的认定为自首,有的没有被认定为自首。实务中,现在比较认同的观点是重点看主观认识,如果被告人明知此去是“自投罗网”还是坚定的去了,并如实交代,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如果不明知,只是办案单位以查户口等别的事由“骗”去的,尽管最后也如实交代了,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是坦白,自刑法修改后,这一情节的大门更宽了,门槛更低了。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情节。与实践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理解基本一致。

再次是认罪认罚,这是刑事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是这两年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法定从轻情节,辩护人可以根据案情好好把握。为什么说要“好好把握”,是因为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的办案单位,把这项工作搞成了“一律”,一般容不得被告人考虑一下,甚至部分律师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也“无可奈何、爱莫能助”。实务中一定要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及案情而定。

   最后是当庭自愿认罪,这种情形限于当庭,属于酌定可以从轻情节。

   如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就需要有个取舍问题,比如构成自首,就不要再提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情节,因为不能重复评价。应用时要多加注意。

   八.立功

   这一点,在毒品犯罪中,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历来受到律师的重视。实践中,这类犯罪的立功有个特点,就是概率低,但一旦选择立功,往往会成为重大立功,原因就在于此类犯罪属于重罪,且大多案件涉及的毒品量比较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有点像火山口,不爆发则已,一旦爆发,则能量惊人。

   比如,曾有这么一件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被抓后,公安机关为了扩大战果多次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被告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约见、指认、抓捕同案犯,因同案犯系主犯且系贩卖毒品的上线,又是累犯、毒品再犯,最终被判了无期徒刑,该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

   九.毒品未流入社会

   这一点,按理说不应该是个好辩点,因为从轻的作用有限。但,在这里为什么又把它列上呢?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如果遇到一个案子,实在找不到辩点的时候,这一招可以作为备胎。律师对于委托案件可以挑,拣辩护空间大的接,但法律援助案件就没得挑,指给你什么就是什么,有时候一个案子的确没有典型的情节让律师去辩,只好出此下策。

   比如,前几年有一起运输毒品的案件,被告人从云南某地自驾小轿车将毒品经四川运回甘肃,在川甘交界偏甘肃一方的高速入口处,被甘肃警方人赃并获。本案中毒品半路上全部被截获,确实没有流向社会,其危害性相对而言应该轻一些。

   十.初、偶犯等

   这一点,比较好理解,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属于酌定从轻情节。

  为什么要提到这一点呢?道理同第九点一样,万一遇到一个案子,如果没有好的辩点,这一点就属考虑范围,能提就提,反正可以酌情从轻。不提白不提,总比不提好,不至于到庭上无话可说。

  当然,应用时也要看案情,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案件是不适用的。

  综上所述,毒品类犯罪常见辩点及应用,笔者简要做了这十点介绍。常言道,树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上则无两件完全相同的案件。实践中,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我们练就一双慧眼,只有把这案情看得真真切切、明明白白,才能进行有效的辩护,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履行好律师的职责。


 作者简介


苏洛川 副主任 律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6201201210676090

联系方式:13919320089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刑事专业律师、全省优秀公益律师,1999年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至今,业务专业功底扎实,精通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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