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931―7657172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专业服务>刑事辩护>正文

实践中影响死刑案件的几种情形

来源:作者:时间:2023-03-25

实践中影响死刑案件的几种情形

      笔者深耕刑事辩护多年,也曾办理过若干死刑案件,现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实践,谈一谈实践中影响死刑案件的一些重要因素。

一、实行犯和教唆犯

     十年之前,我接受了一起故意杀人的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是白银某县的一个黑车的司机,李某是他的情人,一天晚上,李某突然打电话让张某某第二天凌晨送一个亲戚去兰州,第二天凌晨三点,张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和李某及其亲戚前往兰州,凌晨七点中,车辆驶入兰州大沙坪区域时,与一横穿马路的老人相撞,致其重伤昏迷不醒,张某某随即将老人抱上小轿车,谎称要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先将李某亲戚送到目的地,而后并没有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而是驱车驶出兰州市区,途中李某曾劝说张某某将伤者送医院救治,但张某某不置可否,张某某将车开往一处人迹罕至的水渠前,该水渠通往一处水库,李某帮助张某某将老人抬到水渠边,此时老人还有微弱的呼吸声,随后张某某将受伤老人抛入水渠。后老人的尸体在水库被发现,案件很快侦破,张某某及李某被缉拿归案,法医鉴定结果受害人系溺水窒息死亡。这个案件很明显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庭审中,公诉人的意见是两人都应当判处死刑,这个案子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死缓。在这一起案件实际是由一起交通肇事引起的,最后演变成故意杀人的案件,这个案件中,有这么两个点值得考量:

      第一,谁是直接的实行犯,因为我们国家处死刑的案件中,杀人、投毒、伤害致死,这种有人命的案子被判处极刑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尤其在杀人的案件中,实行犯是很重要的,我刚才讲的案例中,李某是帮助把被害人从车辆抬出,但推下水渠不是她干的,而且这个案子中李某没有任何杀人的动机,张某某是为了逃避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但李某没有这方面的考虑,而且李某曾劝说张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医治,所以这个案子在开庭的时候,我当然是为她开脱,希望不要盘的太重,当时在庭上还和公诉人发生了争执,因为公诉人说她帮助抬了人,就是实行犯,就是主犯,不是从犯,我认为她没有任何杀人的动机,应给是从犯,实行犯也不一定是主犯,不是实行犯也有可能是主犯,比如教唆犯。最后法院还是把她定成了主犯,但是判了死缓。

      第二,教唆犯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可处死刑的案件,这种类型应给说也很多,就是说谁是幕后指使,那恐怕也是要判死刑的。

二、被害人一方的态度对死刑案件有重要影响

      也谈一个案例,刑满释放人员王某,在兰州市五泉山后山人迹罕至处劫持一女生,劫持了该女生一张银行卡,并索要了密码,而后残忍的用绳子将女生勒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缺少重要证据,作案工具绳子没有找到,而且被告人当庭翻供,说没有杀人,该案又没有其他的证据,因此合议庭意见是本案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打算判处被告人死缓。但是被害人一方态度非常强硬,被害人的父亲明确表示如果不判死刑,他就到北京上访,这个案子折腾了两年多,最好还是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很明显,这起案件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影响了案件的结果。

在我们国家,尤其是涉及命案的案件,要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一方的态度至关重要,有些案件如果与被害人一方达成了谅解协议,法院在考虑死缓的时候就没有那么大的压力了,不然的话,被害人一方如果上访的话对法院压力也是很大的。

 三、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重要作用

      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中,这一类案件如果认罪态度好,就有可能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可以保命,因为这类案件可以判死刑,也可以不判死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非常重要。比如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案,他是一审不认罪,二审认罪,但是晚了,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四、某些特殊案件中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对量刑有重要意义

      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有些案件中要优先考虑,比如是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有精神病,这都会影响到是否判处死刑。

五、自首、立功以及坦白情节对死刑案件的影响

      自首有时候会起一些作用,坦白严格来讲在死刑案件中不起作用。立功在死刑案件中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在我们甘肃省影响很大的马冰冰黑社会组织案件的第三号人物荣一键就是通过举报犯罪线索查证属实被视为重大立功,在二审中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当然因为他的立功是有很大问题的,所以在扫黑除恶中,这个案子又再审了,再审又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实际上前几年影响很大的孙果果案件也是这种情况。

六、舆论导向对死刑案件有一定的影响

      在我国, 舆论导向在死刑案件中作用还是很大的,作为律师,一定要关注舆论导向。

      首先,舆论有可能导致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比如河南张金柱案,被告人醉酒驾车,撞了骑自行车的父女两人,女儿直接就撞到挡风玻璃上,当场就死了,父亲被拖了快两公里,被人拦了下来,但是人活着,是重伤。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女儿撞上去就死了,肯定是交通肇事罪,父亲重伤,应给是故意伤害,但这个案子舆论和媒体渲染的太厉害了,法院压力太大,判处被告人张金柱死刑立即执行。据说张金柱在执行死刑的时候说都是报纸害了他。

      其次,舆论有可能导致死缓改成死刑立即执行,这可能是我国司法独有的状况,比如李昌奎案件,已经判了死缓,但由于舆论的原因,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第三,舆论有可能导致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吴英案,这个大家都知道。

死刑辩护是刑事辩护中的王冠,死刑辩护,关系到人的生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生死存亡,如何在死刑案件中有效辩护,能最大程度的做到避免错杀,做到慎杀,对死刑案件律师来说是功德无量之事。关于影响死刑案件的情节,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刑辩律师细细挖掘,未来之路,任重道远,愿我们所有从事死刑辩护的律师共同努力,为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上一篇:毒品类犯罪常见辩点及应用(下) 下一篇:“当民事案件遇见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