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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事案件遇见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

来源:作者:时间:2023-04-07


前言: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因案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对其立案侦查,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简介:

      2015年3月2日,甲作为借款人,乙、丙、丁三人作为担保人,分别与某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五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某商业银行诉至某法院。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该案的担保人乙涉嫌刑事犯罪,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笔者认为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需分两种情形讨论:

1、如果借款纠纷的审理不需要以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无须中止;2、若借款纠纷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法院则应裁定中止审理。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司法实务常见的做法是“先刑后民”,因为刑事诉讼中采取的侦查手段较之民事诉讼查明事实的方法查明事实更为深入。但这一做法有悖于“私权优先”的现代司法理念,且一些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无法归案,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进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不利于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及时救济。我们认为,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否应当中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此,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反之,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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