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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离职相关法律问题及规定

来源:作者:张天桐时间:2023-05-26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离职相关法律问题及规定

一、事业编制的定义


不是事业单位中的职工都有编制,即使你在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必然享有编制,更不必然是参照公务员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另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还有一个条件在于“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聘用制度下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另,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聘用制度下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单位如发生劳动争议的,应首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如未规定的,再考虑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年)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两个法规对于能否聘用人员能否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是表面存在矛盾,此时应当如何适用。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必须适用上位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办公厅,属于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属于行政法规。从效力位阶上看,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但司法实践中,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聘用合同中有相关特殊规定,导致无法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提前三十天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因此,事业单位人员如要离职,首先应看看聘用合同中是否有上述特殊约定,如有上述特殊约定,第一次提出离职,单位不同意的,需要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才能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人员单方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关于受聘人员违约责任的约定有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上述聘用合同的范本并未约定受聘人员离职应支付违约金,但实践中很多聘用合同会做出相应的约定,即合同期未满,事业单位人员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那么在此情形,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约定无效

1、(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0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赖均鹏人事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并未对违约金问题进行规定,而该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中违约金纠纷类似,故依前所述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市一医与赖均鹏之间关于受聘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专项培训或竞业限制的情形,因此,市一医与赖均鹏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未满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需赔偿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

1.(2021)京01民终181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桂荣与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人事争议。法院认为:首先,刘桂荣与昌平精神保健院之间系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人员编制通知单》显示刘桂荣为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并且其与昌平精神保健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故对刘桂荣所持其与昌平精神保健院之间系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刘桂荣与昌平精神保健院之间的实体争议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双方在《聘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刘桂荣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辞职时与昌平精神保健院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故对刘桂荣所持其无需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483号六盘水师范学院、陈南辞职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人事关系,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事业单位与聘用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系上诉人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聘用,双方签订了《六盘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及《聘用合同书》,该两份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上诉人提供的《聘用合同书》中关于因服务期未满而离职时按照《六盘水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执行的条款系写于合同第八条后面空白处粘贴的纸片上,上面的条款仅有上诉人盖章确认,没有被上诉人签字或按印确认,不能确认该条款系经双方协商达成,故该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效力。《六盘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在服务期内辞职时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五年服务期,但《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的是三年合同期限,虽然上诉人对两份合同约定了不同期限作出了说明,但从有利于聘用工作人员的角度,本院采纳《聘用合同书》中约定的三年期限来计算未完成的服务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两份合同对于违约情形及违约金支付的约定系约定不明,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共22个月,未完成的服务期为14个月,违约金计算为:被上诉人离职时月工资总额4960元×14个月=69440元。该判决中认定了约定违约金的有效。

综上,事业编制人员辞职需看具体情况

第一,看你签署的聘用合同有没有特殊约定,有无约定如第一次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不成的要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如有,应遵守该规定;如没有上述规定,那么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单方解除;

第二,在聘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单方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看合同是否约定了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如符合该情形,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需要支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不符合上述情形,区分是否约定了服务期以及是否属于服务期内离职,如果是服务期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不是服务期内离职,就是普通的合同期限,那么存在两种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违约金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应当支付违约金。


律师简介

张天桐

         

                   张天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2110406436

                联系方式:17393165497

                      个人介绍: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大学本科学历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 公司法 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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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是2017年11月27日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建立以来秉承“守德、求实、敬业、创新”原则,恪守“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的执业理念,遵循“立西部擎法律之剑·润陇原为百姓维权”的执业信念,如今已成为人文化、规范化、专业化的一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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