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开多孩政策后,女职工孕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薪资受保护的权利,更应被重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单位提高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然而现实中很多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存在对怀孕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西润律所郝浪律师将以案例的形式,详细揭示怀孕女职工孕期被调岗、降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女职工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01.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不得降低
其工资标准
■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小花进入花花公司,岗位是销售部经理,工资10000元/月。2021年11月11日,小花在医院检查出怀孕。花花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通知小花进行调岗,原因是小花怀孕,需要将小花调岗到后勤部,小花的薪资标准同时降至6000元/月,小花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并每天正常出勤,花花公司按照6000元/月,向小花支付了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的工资。小花于2022年3月23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花花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12000元。仲裁委驳回了小花的仲裁申请,小花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花公司在没有跟职工协商,修改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小花怀孕为由调岗降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花花公司支付小花工资差额12000元。
■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单位存在单方降低工资标准的违法情形,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如孕期女职工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孕期女职工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02.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
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小雯入职文文公司,职位是销售部经理,薪资标准是16000元/月。同年6月26日,小雯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法人告知其检查出怀孕的情况。6月28日,文文公司人事总监以微信的方式向小文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危机为由,对小雯进行经济性裁员。小雯主张文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了仲裁。被驳回申请后,小雯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文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雯系孕期女职工,文文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小雯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文文公司支付小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就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故女职工在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合实践,律师提示如下:
1.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薪资等都是与职工有密切关系的条款,该条款是后续女职工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依法主张权利的最有力依据,广大女性职工应当积极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保留原件;
2.在特殊时期遇到权益被侵害时应当鼓起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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