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从工伤类别来看,工伤主要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其中工伤事故按伤害类别分为20种,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工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刺割、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和受压窗口爆炸、其它爆炸、中毒窒息、其它伤害如跌伤/冻伤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类共10类。其中包括:尘肺、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工伤案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发生争议的一类案件,其关联的法律关系和办理流程较复杂,主要涉及劳动关系、侵权关系。一般来说,一起工伤案件通常要经过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四个流程,西润律所马永珍律师根据自身成功办理的工伤类案件,结合兰州市工伤案件办理规定,特梳理以下流程,以供参考。
( 申请工伤认定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注册信息。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
(三)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提交完整住院病历、120院前急救病历、急救车出车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备案表(参保单位)、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须提交公安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书、路线图、住址证明等材料。其他事故伤害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法定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附申请工伤流程图
( 劳动能力鉴定 )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表;
(三)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由负伤职工治疗医院签属的治疗终结意见或用人单位提供的负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已正常工作的证明;
(五)加盖治疗医院病案室红色印章的原始住院治疗全部病历,包括特检资料复印件;
(六)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七)职工本人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
以上资料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给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工伤赔偿 )
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在依据伤残等级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需要说明的是: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五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附工伤等级评定标准
还需要注意,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总会遇到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此时,作为劳动者,如何维权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据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并且应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最后需要指出,现实中,工伤案件流程的复杂性、周期性、执行难导致很多劳动者在出现工伤时,只能忍气吞声,不仅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真正实现,还可能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缺乏生活来源,因此,在今天法治化程度日益提升的今天,工伤赔偿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同时用人单位积极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背书,更是避免自身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