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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润课堂 | 互动分享 共勉共进——西润周五“沉浸式”课堂开讲啦!

来源:作者:时间:2023-11-17

每一节课程,都是青年律师的一次进步和成长;

每一个不同案例的研习与讨论,都能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


11月10日下午,本所如期开展西润周五课堂系列学习活动。律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实习律师、行政团队共同参与本次课堂学习。

本期西润课堂由马永珍律师进行分享。


课堂主题为以何种途径撤销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并维护自身权益。马律师以相关亲办案例为切入点,深度进行讲解剖析。


 01

自建宅基地变更登记纠纷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基本案情

李某乙与李某甲系同胞兄弟关系,1995年6月25日,在双方母亲的主持下,李某某甲签订了《分家条约》,将固有自建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建筑物划分给李某某甲。根据该条约,李某分得南房两间、西南侧厨房一间,某甲分得东房两间,西南侧厨房一间。


2001年,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某甲私自将李某享有使用权的南房两间、西南侧厨房一间上报为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区分局在收到申请后,将上述本应该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土地登记给李某


直至2022年6月,李某才知悉此事,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其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变更登记,但均被驳回。


后又向其市自然资源局某区分局申请重新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但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区分局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关于李某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回复中称该案涉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

▌问题及争议焦点


1、其所在市自然资源局某区分局2001年的发证行为是否合法? 

2、李某的维权方式是否适当?

3、现李某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该争议?

4、李某是否能以其他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马永珍律师

在详细阅览案情后,马永珍律师向大家解读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案例,以自己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大家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深度剖析


•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第十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期间,律所合伙人张育宝律师也就自己近期接到的类似咨询,向所内律师做了分享。张律师在对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解读的同时,也为大家开辟了办理此类案件的另一种思路,以供大家参考。

所合伙人马媛律师也就自己过往代理的此类案例及案例中总结的经验方法与大家分享,同时对案例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与大家一一进行探讨。


近一个半小时的“沉浸式”课堂,既有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又有通俗易懂的真实案例支撑。过程中大家积极思考、各抒己见,不仅有效搭建了律所内部沟通交流的平台,同时也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引和帮助。


西润律所周五课堂学习活动旨在不断提升所内青年律师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让每一位客户体验专业且有温度的法律服务。今后律所也将继续加强所内青年律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青年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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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分享 | 马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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