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随着刑法学的发展愈加受到重视,衍生很多的相关理论,在这些理论中可以发现,如何更加公平公正的认定犯罪中止,使其符合刑法的目的和要求;如何使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如何使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成果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如何使犯罪中止问题研究成果成为减少社会犯罪的良剂已然是刑法界研究的重点方向。本文认为,研究犯罪中止,最重要的在于对其构成要件的认定,因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限度的责任,关系到被害人切身的权利和利益,更是关系到国家法治化和司法公正化的构建。如何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中止,防止与犯罪未遂、既遂相混淆,达到罪责刑相一致呢?我国刑法界确立的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主要以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方法,具体表现为:
(一)主观层面
行为人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自动性在我国刑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理论和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第一、行为人基于内心悔意和真意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第二、行为人认为有实现犯罪结果可能性,但基于外部环境的压力而不得已放弃实施犯罪的,比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看见有警察经过,因担心被警察发现而放弃犯罪,尽管不是出于是真意放弃犯罪,但仍然是犯罪中止。因为警察发现犯罪并不是使犯罪结果无法实现的因素,相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仍然是能够达到犯罪目的的。
(二)客观层面
一方面中止行为需具有客观性(包括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一方面中止行为需具有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改变行为人原来所要达到的犯罪结果,包括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造成的结果与原来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结果性质完全不同。例如:甲与乙有仇,一天,甲对乙产生杀意,遂用私家车去撞走在路上的乙,撞倒乙后顿生悔意,便迅速送乙去医院,但因堵车,乙未及时得到救治而身亡。从犯罪时间来看,甲送乙去医院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过程中”这一时间点;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有放弃犯罪的主观意识,符合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要求;客观上看行为人甲是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杀死乙)发生的措施,送乙去医院救治,同样符合中止客观性的要求,但甲仍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属犯罪既遂。原因在于甲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的有效性要件,乙的死亡与甲撞乙的行为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尽管乙是因为堵车延误时间死亡,但是堵车未能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乙的死亡仍然是甲碰撞行为造成的,而甲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各个构成要件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要对任何一个要件的确定产生误差,带来的可能是冤家错案,可见犯罪中止的判断对于体现刑法的公平公正和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更体现了研究犯罪中止的必要性。